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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利益,无需诉讼程序直接强制执行,赋强公证帮您实现 !
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3-30 阅读:10225 次 【 字体:

赋强公证,又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凭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赋强公证的法律作用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在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能够节省因诉讼或仲裁所费的时间、经济和人力成本,能更便捷、经济、有效地实现债权,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因此,赋强公证已逐渐成为众多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

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作为法定执行依据之一,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简易、快捷,可以有效预防、解决当事人经济纠纷,免除当事人诉累,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在规范民商事交易活动、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赋强公证是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有效方式,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降低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也具有显著优势。另外,通过公证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规范债务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发生和约束督促债务人的作用。近年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在急剧增长。

赋强公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符合一定条件。《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强公证的法定办理程序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办理赋强公证需要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在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除需要提供赋强的债权文书之外,一般还需要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法人或组织为申请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特定行业经营许可证明、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审批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自然人为申请人的,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于担保的各类资产所有权凭证等。这些是基础性的材料清单,具体的还需以承办公证员的要求为准。

 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一直重视、发展赋强公证业务,结合服务对象的新需求,金融政策的新变化,金融业务的新特点,积极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和交流,探索创服务新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提升赋强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预防和化解矛盾,贡献公证行业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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