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约定的法律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赋强公证”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省略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缩短维权时间,“赋强公证”无疑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理想的非诉方式。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申办赋强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金融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债权文书文本原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等);
(4)用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财产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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