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护照及出生证明,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士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其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父母的姓名。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出生公证书通常包括五项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包括别名和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生父母的姓名。
1、当事人的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2、出生日期要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并一律采用公历。
3、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当事人父母要写生父母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的,应注明养父母姓名。
5、对非婚生子女办理公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母的姓名,但对外使用是否会有效,要视使用国的要求而定。
6、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
7、发往美国、泰国、法国、哥伦比亚等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应当加贴当事人的近期二寸单人免冠照片。
8、意大利、法国、瑞士等某些国家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父母的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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