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苏(化名)与丈夫小路(化名)结婚七年多了,有两个孩子,小路在上海工作,工作很忙,每周只能回家一次,有时忙起来两三周才能回家,收入尚可,但很难顾到家里的事情,再加上家里老人几年前因病去世之后,小苏只能辞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久而久之,小苏开始感受到焦虑和不安全感,这种焦虑和不安全感逐渐蔓延,导致夫妻关系慢慢紧张起来……小苏害怕自己牺牲工作照顾家庭,先生在外面事业逐渐风生水起之后抛弃自己导致“人财两空”,小路为了安抚妻子,答应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保证每月工资上交,保证绝不找小三,保证每个月至少回家2-4次等内容。
两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找到笔者来咨询公证事宜,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这份“夫妻忠诚协议”多一重保障。
公证答疑: 小苏和小路的诉求并不是个案,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究竟能否公证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 基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第三, 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应当避免协议出现明显侵犯一方基本权利、明显不公平等违背协议平等自愿原则的内容。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感情和道德范畴的约束,夫妻之间可以签订,但是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人员应当在详细审查协议内容,保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不具有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和明显侵犯一方基本权利基础上,向当事人阐明,公证过的夫妻忠诚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离婚诉讼等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据和辅助证明作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公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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