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遗嘱。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为其办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消遗嘱、但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原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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