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亲属关系的范围不仅限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只要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办理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地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申请亲属关系公证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出国探亲、定居、移民、继承财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申请汇款供养国(境)内亲属等涉外事宜需要,因此办理此类公证申请人应注意:
1、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件材料要真实有效。
2、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目的要确切真实。
3、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称谓要准确清楚,尤其是相互间的辈份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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