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公证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到境外定居、学习、工作、结婚或收养子女等事宜。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护照,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二)、申请人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一、无犯罪记录公证的效力有时间限制,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需要重新办理公证。多数国家对所接受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规定了有效期,通常为三个月,有些国家对无犯罪记录还有其他特殊要求:
(1)阿根廷、玻利维亚、意大利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
(2)奥地利:定居者申办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1个月有效。
(3)比利时、荷兰: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4)格伦比亚: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应加贴当事人照片。
二、对超过有效期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机构不再制发副本。
三、申办公证时,申请人尚在境内的,公证书载明的截止日期通常为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信的日期。
四、申办公证时,申请人在境外的,公证书载明的截止日期通常为离境之日,申请人多次出入境的,公证书载明的截止日期通常为最后离境之日。
五、申请人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没有犯罪记录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国外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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